成都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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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4 08:40:07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

申请的文件包括:

(1)填好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的要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

(2)到协定国申请注册的,提交国内已注册的《成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3)通过代理组织递交申请的,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4)提交商标图样二张,若是彩色的商标需交彩色图样,商标图样要求不大于80*80mm,不小于20*20mm,要清晰,要保护颜色的,做文字说明。

(5)注意采用的语言,标注用法语还是英语,若指定国家仅包括协定国的,商标语言仅为法语,不能选择。

(6)商品或服务类别及项目。申请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可以一表一类,也可一表多类。类别必须按顺序填写,例如,第一类、第三类、第五类,应按一、三、五顺序填写,不得把第五类排在第三类前面。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和注册的范围。

国内注册商标只能注册中文吗?国内注册商标不仅仅是中文,还能是其他文字,以及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等多种元素,以及各元素的组合。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国内注册商标,不仅仅是中文,可以是其他文字,以及其他元素。

不过,由于我国的语言环境影响,商标申请人大多以中文为主来申请。中文商标的好处有:便于呼叫、易认易记、含义优美。在我国,除了中文作为商标元素外,还有英文也比较普遍,尤其是随着国际化发展,企业开始着力布局全球市场,申请相关英文商标提前准备。除了中文、英文外,其他文字主要以少数民资文字为主,比如蒙古文、藏文等,可以加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商标宣传性,也能展现商标的民族特色,增强宣传效果。

因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时代也在不断的发展,而做为知产时代的重要标识,商标也成功的走进大大众的生活之中,在我们的周边随处可见商标的身影,很多人都要进行成都商标注册,都会选择信誉比较好的商标注册公司,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一起介绍下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1、安全性因为进行商标注册时会将相关信息进行提交许多人对于它的安全性就会有所担心,但是我们不需要有任何的担心情况因为商标注册服务可以很好的保障安全性,它本身就是具有安全性特点的一项服务能够将人们和公司的信息进行很好的保密,在进行注册过程中只有工作人员才能够接触到信息不被外界所窥视。

2、便民性商标注册服务不仅仅是服务于一些企业或是公司当中,同样它也是服务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一种新形式权益保护方式,不管是公有制商标还是私有制的经济体制只要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就可以找到商标注册服务,他们的便民性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许多人已经成为了它的用户被它吸引。

3、高效性商标注册服务所提供的服务效率极高,只要我们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进行提报那么我们只需要进行等待即可,因为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人员会来帮我们进行情况跟踪让我们的商标注册显得更加快捷,商标注册服务的高效性特点优于其他各种商标注册一直立足于最前端。

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选择要注意这几点:

1、平台服务模式:目前的商标注册公司都只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营模式,另外一种则是众包模式,自营模式的服务质量有保证但是其业务覆盖范围有限,众包模式则与其相反;

2、商标注册平台资质:商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家商标局已备案的代理机构;

3、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量:一般情况下来说,平台代理注册的商标数量越多,其平台服务能力就越强;

以上是关于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特点,许多人都在寻觅供应口碑好的商标注册服务来为自己服务,那么我们只需要关注到它的效率和安全性这两方面就能够找到最合适的服务单位。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1.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实行成都商标注册制度,没有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与其他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即使其未在我国注册,仍然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不能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用范围,仅限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即使其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驰名商标也可以排除其注册和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时,有特别的期限保护《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因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撤销该商标时,都要受到五年时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出于恶意的话,可以不受该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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