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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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7 08:03:43

成都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56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条规定是确定要求赔偿的金额的主要依据。

1.“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一些制假贩假者故意隐瞒证据,做虚假不实陈述,根本没有账册或者隐匿账册不提供,使假冒商品的利润无法査明。或者,即使查明了,假冒商品的价格极低,如果按照该价格考虑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很不公平。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丁市场需求等原因,有时候也会出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是,侵权行为会对权利人合法商品潜在销售市场造成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的非法获利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赔偿额计算方法。

3.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应当属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应当给予权利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都属于合理开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差旅费以及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围。

在了解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之前,我们首先应该知道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

(1)受理阶段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没有办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网站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即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5)授权阶段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11月27日,成都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集中宣讲活动启动仪式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这是继今年4月在成功举办集中宣讲活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再次开展该项活动。商标局党委专职副书记程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田治颖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商标局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商标审查周期大幅缩短,商标申请渠道全面拓展,商标申请手续持续简化,商标信息化水平迅速提升。

今年前10个月,我国商标申请量达601万件,同比增长36.4%。11月9日,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缩短至5个月28天,提前52天实现今年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到6个月以内的目标,为申请人带来极大便利。11月27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直接办理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在内的24项商标业务,并接收包括商标电子注册证在内的全部112种商标文件电子送达。

目前已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154个商标受理窗口和73个商标质权登记受理点。为了向社会公众更好地宣传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的成效,让代理机构和申请人更好地知晓改革的具体举措,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对改革的意见建议,商标局决定开展此次集中宣讲活动。授课老师在讲解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据了解,在此次活动中,由商标局、商评委相关处室专家骨干组成的宣讲团将先后走进山东省济南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3座城市,主要围绕商标注册申请申报要求,商标变转续业务,商标实质审查程序及遏制恶意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实务,商标异议程序与形审问题,商标异议审查,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要求和审查标准等主题,为参训者带来深入分析与解读,面对面开展交流与指导。来自商标代理机构、企业以及地方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的相关人员约300人参加启动仪式并现场聆听宣讲。山东大学中心校区知新楼报告厅内座无虚席,听众反响热烈。媒体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全程直播,24小时内观看数便达到近6万人次。宣讲课间休息时,学员们将授课老师团团围住,继续咨询相关问题。

对于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力,但是未注册的商标,他人是不能注册的。怎么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呢?关于认定商标公司需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关于有一定影响力,需要注意三个问题:意识判断有一定影响力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机应该是相关公众。三十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低于范围内饿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单彪知晓情况、单彪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成都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2、关于在先使用,需要注意改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于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诉。

3、关于为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作品的商业标示,但是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4、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制于使用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近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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