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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商标注册变更的相关事宜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19 08:27:15
公司变更了注册商标怎么办?公司变更了,对商标有影响吗?这两天小编接到一些这样的咨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关于成都商标注册变更的相关事宜。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欢迎电话咨询。我们会有专业人士为您解答。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是不是公司变更了都需要做商标变更呢,不是的只有当公司的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变更了才需要做商标变更,公司法人或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是不需要做商标变更的。商标变更的申请途径:申请商标变更有两条途径:
1申请人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2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办理。
注册商标变更文件准备(国内通用):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2、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3、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5、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6、申请书和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
商标转让是可以转让给个人的,在转让之前还需材料齐全,以免浪费许多时间。商标转让统一在北京的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发商标转让核准证明。
举俩个例子:1、公司要注销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注销,该公司名下的所以商标也销亡没用了。为了公司发展需求,企业商标可以在公司注销前转到个人名下。2、朋友家公司注册的商标,现想转为自己个体营业执照名下可以转让吗?这种情况是很普遍常见的,可以转让商标,通过商标转让程序即可。
详细流程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下一、商标转让给个人的流程:1、准备商标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和个人受让人经过盖章签字确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跟大家分享一下公司商标转让给个人简单的程序:选择好的代理公司-选择商标-商标报价-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确认手续-交付证书-完成转让。
二、商标转让给个人,需要注意的事项:1、商标受让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与商标注册类别保持一致。2:受让人本人必须具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可)。3:受让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4: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必须和所转让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吻合。否则商标转让无效。
三、商标转让给个人需要准备的资料文件: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5、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申请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是中国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的主要途径之一,下面来看下PCT专利申请的好处有哪些?
1、简化和规范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PCT申请,就可以在申请日起30个月内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2、推迟决策时间,有利于调整申请策略,准确投入资金,节省不必要的开支。由于PCT申请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分开,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调整。
3、可以比较快地获得申请日和有比较长的时间筹集申请经费。利用PCT申请这一途径,可以将主要费用支付的时间最长延长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同时又不影响及早获得申请。
4、完善申请文件。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书面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上是关于pct专利申请的四大好处,另外专利是否获得专利权,由该国家的法律决定,因此建议选择有涉外代理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比较靠谱。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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