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任何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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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任何原则吗?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08 08:31:22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每时每刻都会看到相应的商标。商标是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项。在中国,申请成都商标注册有非常严格的规定。那么,成都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任何原则吗?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大多数商标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和行政部门法规规定,必须使用商标注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是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突出原则。商标申请注册应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且不得与他人先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设计专利权、名称权、版权等);

3、商标合法性原则。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记。使用地名的商标注册仍然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委托人或代表的商标注册。如果委托人或代表反对,注册将不被允许,商标的使用被禁止。如果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标并非源自该商标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则不得为注册,也不得使用;然而,注册的持续有效性是善意取得的。

4、在商标注册申请的评审公告中,应遵循申请优先使用、二次使用的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应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商标申请;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前一商标,驳回申请他人的,不予公告;

5、禁止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抢占已被他人使用并通过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

商标的重要性,我相信每个人都知道,一方面是为了促进与产品/服务来源的差异,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商标的权益。所以很多企业也会有疑虑。为什么商标代理在注册国内商标时总是劝说注册海外商标注册海外商标有什么好处,现在让我们一起分享知识的智慧。        

很多企业觉得注册商标很麻烦,不仅需要很多时间,而且还需要花一定的钱,成功率不到百分之一百。然而,在中国屡屡发生的商标侵权新闻也使得许多企业甚至是旧字号开始重视国内商业标准,但它只在国内,对海外商标并不十分重视。        

但近年来,我国许多知名品牌率先在国外注册,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例如,联想想把市场拓展到海外,但由于之前没有做好商标注册,它的商标已经在国外多个国家注册,但无奈之下,它不得不将传说改为联想,可以说已经放弃了前期。商标价值200亿,日本的狗不诚实商标被他人抢夺,科隆被抢夺新加坡等,许多海外商标被抢夺,一方面限制了企业的海外发展,增加了一个商标。另一方面,它也被卷入其中。选择的困境是注册一个新商标,开始一个新的品牌计划,或者花很多钱去买,等等,所以有一个大的计划,公司注册一个好的海外商标以备不时之需。        

1、境外商标注册,是指可以进入境外市场,获得海外市场销售权,享受当地法律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        

2、在注册境外商标时,国家海关进出口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海关扣留和没收货物。        

3、当许多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将开始考虑品牌计划,促进以商标为主要品牌的宣传,并注册海外商标,这将有助于创造国际品牌,并为品牌计划打下深厚基础。    

以上是注册境外商标的利益和条件,在实施境外商标注册时,应注意各国商标法、注册程序、材料等的注册原则。国家商标注册T支持企业和个人注册,但成功率低,花费时间多,商标代理机构更专业,注册商标成功率较高。记住,商品是不动的,商标是第一位的!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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