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注册低价转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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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低价转让的原因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3 08:24:44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所以难免会出现定价困难的因素,而这就引发了有的商标价格比较低,但是有的商标价格比较高的情况,那么成都商标注册低价转让的原因都有哪些?

1、新注册的商标,没什么商业价值,知名度不高商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价值和名气都会随之增长,同样时间越久的商标那么它的转让价格也就越高。但如果商家是出售的是新注册的商标,那么这个时候低价转让就合情合理了。

2、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和近似商标数量都很少商标注册的类别越多,以及近似商标数量越多,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也就会越大。同时,这样的商标往往都具有比较高的商业价值,转让的价格当然就会高很多。

3、虚假或是违规的商标除了以上两种外,某些商家为了谋取利益,将虚构的商标进行出售时,价格有可能也会定的很低。或是违规使用过的商标,商家为了着急脱手,就会将价格调的很低,商标君建议大家不要购买这种商标。

4、商标的设计样式简单,不利于推广和销售商标存在的本质就是为了方便公众进行识别和辨认,同时还能起到宣传的作用。但假使商家持有的商标冗长,且绕口难以诵读,或者根本就是一个图案作为的标志,这样的商标出售价格也多数不高,除非是驰名商标。

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同,商标是作为商业活动的标志而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实际使用或者说真实的商业使用是商业标志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文字、图案等,无论设计多么精美,独创性多么高,都不应当给予商标法的保护,而只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真实的商业使用在商标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都要考虑商业使用这个因素。TRIPS协议允许成员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前提。我们认为,对注册申请人课以声明意图使用的义务,对于抑制抢注和盲目注册,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质量,减轻主管机关的审查压力,节约行政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显而易见的意义。鉴于我国商标领域的抢注和盲目注册情况严重,建议规定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文件中须声明对申请注册之商标的使用意图。可能有人担心这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不利于申请人通过预先注册实施商标战略。

这种担心是想当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相反,可以提醒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注册,避免浪费。而且,我们不必像美国那样,将实际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而仅仅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声明使用意图,这不会影响经营者实施商标战略。从法律的连续性来看,这项改革与现行商标法也没有冲突,它不过是对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93年和2001年修法时,该条均保持不变,仅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做了个别文字调整。该条规定完全可以解释为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退一步讲,将其解释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声明使用意图是无任何问题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权衡,采用该项制度都是低成本、高效益而且不会增加经营者负担的改革措施。

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是产权化的科技成果,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市场上见分晓有所为,所以知识产权只有市场化产业化才能货币化,进而为社会大众服务。   

目前,我国专利运营体系逐渐成型,国家围绕《中国制造2025》十大发展领域设立了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进一步推动“平台 机构 产业 资本”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包括以军民融合、股权投资、质押融资、转移转让、收购托管、交易流转等多项内容的转化形式,搭建从“纸上成果到工厂市场”的平台。

市场供给的目的是激活市场增添活力。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无论是从其产生的动因还是最终的目的,其核心是新技术成果的市场化,同时知识产权持有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加,促成权利人主客观上加快转化的步伐。   

市场供给当然也更需要时效,即越高效的供给才会有更低的时间和消费成本,才能适应消费需求侧的变化,供需结构达到平衡点,市场消费的偏好正当时,避免市场的供给转变成滞后的成本,促成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加速对社会的有效供给量,提升市场的供给效能。

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面,现实生活中,有人想怎样维护自己的商标,也有人在思考怎样撤销他人的商标。如何撤销他人的商标,是让商标的主人树立警惕意识,管理好自己的商标;也让所有的人都成为监督者,撤销那些有违法嫌疑的商标。

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撤销他人商标当有人的商标在注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或者是以其他的不正当的手段申请的商标,比如是对相关商标审查员行贿的手段,当出现这种类似的情况,无需他人申请,商标局一经发现就会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主动撤销商标的另一种情况是,商标在使用的过程中,违反商标管理规则,例如:自行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修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彩色商标是不能随便改变颜色的。

如果商标对服务的产品存在假冒伪劣情况,商标局也可以撤销商标。提出商标撤销申请,你也可以商标局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想发挥商标的良性作用,需要发挥大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当有些商标与部分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时,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是必要的。最值得一提的情况,是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版权等相关的权利。例如,乔丹体育用品在中国经营多年了,但是真人乔丹却并没有赋予这家公司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的权利,这家公司的确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存在借用名人的知名度宣传自己的产品的嫌疑。

总之,撤销他人的商标,最终的决定权在商标局,或者说法院也有权行使。但是,最有效的撤销监督者却是每一位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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