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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使用行为要合法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2 08:23:19
成都商标注册使用行为要合法。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不仅关系到使用商标的效果,也关系到企业的注册商标能否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关系到商标权能否维持。
企业合法使用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1.商标注册后要立即实际作用,并提交使用证明,不立即使用的,要提交商标作用宣誓书,否则可能丧失商标权。
2.企业使用商标不要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更不能擅自仿冒、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结构或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3.要及时申请续展注册,防止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而丧失商标权。
4.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种类要多样化。根据美国商标法,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和音响商标都允许注册使用。目前中国大部分企业使用或申请的注册商标种类过分单一,只使用或注册商品商标,这不利于企业有效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建立商标信誉。
商标使用策略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注册商标与不使用商标策略当今世界商标的使用仍其普遍,几乎没有不带商标的产品。同时,在日用必需品如药品方面则出现向非商标化逆转的迹象,这种作法的意图是控制包装和印刷广告费用,以便向消费者提供廉价商品。现今美国35万家零售店中有10万家经营无注册商标的大众商品。
2.使用保证商标策略保证商标注册也叫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点的商标。使用保证商标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更放心,提高销售量。但段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达不到标准,按侵犯商标专用权处理。
3.个别商标策略即销售者对每项产品或每一产品生产线使用不同的个别商标。这一策略适于那种把市场进行细分的厂家,这样,商标会更清新、更具体。由于个别商标与销售这个品牌的企业本身联系不大,因此一个牌子倒了,不会对企业其它产品产生多大的危害。当然,使用个别商标后,一项总的产品被分成了多个商标进行管理,要比管理一个商标更为复杂,必然会增加推销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4.统一商标策略即企业对自己的某些产品或所有产品冠以一个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商标名称可以导致品牌中不同产品之间的需求,某种统一商标已经确立和流行,便可以较小的成本和风险则顺利地在这一商标下推出新的产品。此外,统一商标策略比较经济,全部产品的推销工作可由推销员一并完成,只需进行一项广告活动。但不足之处在于:每一产品所得到的推销工作相对来说较少;新产品的失败会损坏同一商标名称下正形成的成功产品的项目声誉。
5.双重商标策略指企业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这样既可借助商标的知名度与信誉,又树立了企业生产的具体商品的形象。
6.商品许可使用策略商品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或以商标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在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继续扩大影响、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监控,以维护商标信誉。
7.稳定使用策略在市场竞争中,商标注册信誉的好坏高低是至关重要的。商标信誉的建立,一般要有较长的时间,以便让消费者对商标以及商标专指商品有进一步的了解。只有坚持长期稳定使用商标,保持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长期不变,增加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才有可能提高其知名度和信誉,创出驰名商标。
其实,商标转让合同是有的,因为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我们一定要注意。
1、 转让人应注意:
一、受让人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限制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人?
二、商标转让费尽可能约定分期支付。合同签订时已支付部分费用的,其余部分在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协议应避免在商标转让批准公告后一次性支付?
2、 商标受让人应当注意:
一、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标转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有效。合同应附有商标注册证。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仅要依赖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还要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此外,还需了解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与转让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是否一致。转让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与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为了防止不同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而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应当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后续的商标转让不影响在先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对转让商标的受让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的许可状态。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注意:
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受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核准公告之日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明确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事实上,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必须充分了解和理解所转让的商标,并在签订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署理安排及商标署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署理的商标法律服务安排和专业人员。正如打官司要找律师一样,能给托付人供给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标注册请求人直接向商标局请求商标注册等商标业务,需求带着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请求表、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120元/次,有抵触时要重复查询)、打字复印费(30-80元)、请求费(1000元)等规费外,还要支付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很多费用,既费事且费用大。
更要害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请求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刻。而托付商标署理安排署理,可得到热情、耐性、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给署理费即可,省时省力还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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