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标注册不能使用特征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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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标注册不能使用特征用语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3 08:35:57

四川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在商标审核业务中审核人员由于知识及经验原因不可能完全按照此标准及时驳回此类不符合要求的商标。   

其实将品质特征用语注册成商标,表面上似乎增大了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但是实际上从商标法的角度而言,该品质特征用语并不能阻碍其经营者对该品质特征用语的正常使用。 例如,在周某与厦门鹭岩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周某将“岩韵”一词注册成商标,但是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一二审法院关于“岩韵”一词属武夷岩茶特征用语的认定正确,周某虽然对于“岩韵”一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无权干涉其他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对“岩韵”一词在描述产品特征方面的正常使用。 

从商标推广的角度而言,在其他经营者也可以正常使用该产品特征性用语时,该商标的对商标专用权人所产生的特有符号意义也将因此被弱化。当然,我们从商标审核的角度而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并非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理由。但在第三人就商标涉及产品特征表述的的异议条件下,被认定为无效商标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公司和产品来说,商标是他们的核心和灵魂,是诠释公司文化与理念的外在体现,所以注册商标一定不能随便。

随着国家飞速发展,品牌与品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相比于没有规范商标的牌子,有商标可以让品牌在市场上更有优势。所以越来越多品牌公司争先恐后地注册商标,可是有的只是在干着急,不知道该从何下手,这是委托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十分有必要。 委托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可以省时省力,注册一个商标算下来大概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其中不乏复杂的流程和环节,没有专业知识的话肯定会多走很多弯路,而商标注册代办公司有专业的团队,熟知各种环节和流程,可以很有效率地完成一项项流程,既能达到要求,又能把商标的含义表达到位,选择商标注册代办机构从而节省企业的成本。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提醒:

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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