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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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24 08:49:57

我国成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商标转让公证不是商标局要求的商标转让的必要申请条件。商标局只有在正式审查时发现双方信息有问题时,才会发出补正公证书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必须经过公证,否则转让将不予批准。那么,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商标转让的公平成本标准是什么?在这里,商标持有人分为个人公司和企业公司,具体如下:商标持有人是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的个人:A.个人身份证原件B.商标注册证原件C.商标受让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标持有人为公司的,应当提供:a.营业执照正本;B.商标注册证正本;C.商标受让人身份证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D、 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商标转让公证费标准:每个城市的商标转让公证费都不一样。一般价格在400-500左右。提供公证的目的是为商标局的转让审查和提交材料提供便利。有递交公证的过户申请。一般情况下,商标局不会进行更正,转让速度会更快。申请转让时,不得提交公证书。商标局复审时,需要公证。你可以再做一次公证。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下时,应当注意,商标受让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与商标注册类别一致。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商标转让的信息,可以访问上标商标转让网站,为您提供免费查询。上标知识产权集团(以下简称上标)成立于2002年,总部设在上海。在、上海、广东、浙江、河南、四川、山东等地设有分公司,拥有300多家合资企业和1000多家战略合作伙伴。上标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拥有100多万个可交易的商标专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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